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2-07 11:23:12


瑶政办〔2024〕2号

各镇街开发区、区直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7日

 

 


合肥市瑶海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加快政府数据汇聚、融通、应用,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20〕15号)等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各镇街,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开放,是指政务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应当具有合法目的和用途,遵循正当、必要、适度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统筹协调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
        区数据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指导、协调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指导和组织各政务部门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组织开展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各镇街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考核。
        各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与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平台的联通,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汇聚、目录编制、数据提供、更新维护、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应当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鼓励开发、依法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则。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应当与政务部门落实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的情况进行联合评估,凡不符合政务数据共享开放要求的,不予审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

第二章 平台建设与目录管理

        第七条 区数据资源局统筹建设和管理全区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平台。
各政务部门应当抓紧推动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接入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数据的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共享平台实施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原有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应当逐步对接或者迁移到共享平台。
        第八条 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包括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各政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数据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开放类型、共享开放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及时编制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
        区数据资源局负责汇总形成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建立目录更新机制,并负责对本级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九条 政务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当预编形成项目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除法律规定的涉密项目外,应当将数据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确保实现政务数据资源共享。
        第十条 政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维护。
        因法律法规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等因素涉及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调整的,相关政务部门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政务数据使用方对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和获取的政务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通过共享开放平台反馈政务数据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校核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核并反馈政务数据使用方。

第三章 数据共享

        第十一条 政务部门共享政务数据资源应当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通过共享平台实现在跨层级、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统筹共享和无偿使用。
        第十二条 政务数据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类。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三条 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等数据,应当通过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共享。
        健康保障、安全生产、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政务服务等主题的政务数据,应当通过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实现无条件共享或有条件共享。
        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数据,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的相关文件依据。
        第十四条 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需求部门直接通过共享平台检索数据目录,查找、获取本部门履行职能所需数据。
        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梳理所需数据名称及其使用范围,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数据共享申请,核实数据使用需求及其范围等要素,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数据需求部门反馈意见。同意共享的,通过共享平台提供所需数据。不同意共享的,向数据需求部门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超过5个工作日不答复也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提供部门同意。

第四章 数据开放

        第十五条 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无条件开放、依申请开放和依法不予开放三类进行管理,开放属性应当经过政务部门和政务公开机构审查确定。
        政务部门不得开放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数据。但经权利人同意开放或者政务部门认为不开放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数据,可以开放或者经申请向特定对象开放。
        第十六条 政务部门应制定本部门政务数据开放行动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依照本部门政务数据开放目录,通过开放平台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政务数据。
        第十七条 无条件开放的政务数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开放平台直接获取。依申请开放的政务数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向数据提供部门申请开放所需数据。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及时答复数据开放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开放平台向申请方开放其所需数据。不同意开放的,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应当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遵循审慎监管、保护创新、权责统一和风险可控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分类、备份、加密等措施,切实保障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安全,防止数据被攻击、泄漏、窃取、篡改和非法使用。
        第十九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级分类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本部门数据资源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处理安全隐患。涉及数据泄漏、篡改、非法使用等政务部门不能处理的,及时通报区数据资源局、网信办和公安,并配合处置,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从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务数据,按照明确的共享范围和使用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未经提供部门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涉及个人信息并且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一条 区数据资源局应当加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平台的安全管理和防御,建立健全平台运行维护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切实保障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时的数据安全。

第六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明确目标和任务、责任和实施机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维护和更新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三条 区数据资源局应当依照本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考核管理规定,按照职责组织开展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各政务部门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数据资源局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区数据资源局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提供、更新政务数据;
        (二)不按照规定编制、更新目录;
        (三)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政务数据;
        (四)不按照规定受理、答复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或者开放申请;
        (五)将共享数据用于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以外目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过程中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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